員工違規犯錯,處分文件在多大范圍流傳,才不侵權?近日,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員工起訴單位大范圍抄送文件侵犯自己名譽權的案件,以“處分決定屬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行為”等為由駁回起訴。
原告李某在被告某銀行寧夏分行任職,后該分行認為李某在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對其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在該分行內大范圍抄送,并留存在李某的人事檔案中。李某認為該分行這一行為給自己帶來負面評價,對自己造成極大精神壓力及經濟損失,要求其恢復自己的名譽、消除影響、撤銷處分決定并賠償精神損失。
興慶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某銀行寧夏分行因李某在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對其作出記大過處分并扣發相應的績效工資,該處分決定屬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行為,李某要求撤銷處分決定的請求屬于勞動爭議范疇,不屬于名譽權糾紛的審理范圍。且某銀行寧夏分行僅在一定范圍內公布處分結果,不構成對李某名譽權的侵犯。故李某要求某銀行寧夏分行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撤銷處分決定并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該案經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名譽權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維護自身名譽不受他人侵害的人格權利。他人故意或者過失以侮辱、誹謗等方式破壞公民或法人名譽,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并造成其精神損害的,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本案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處分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是一種內部行政管理的行為,不具有外部性,且處分決定內容不含侮辱、誹謗內容,不會造成李某社會評價的降低,因此,不構成對李某名譽權侵權。(通訊員 龔柳蓮)